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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意思

特殊教育

词语特殊教育

相关汉字 te shu jiao yu

拼音tè shū jiào yù

特殊教育基本意思

特殊教育意思精修版

  • 以盲哑、伤残或智力极低的儿童或成年人为施教对象的教育。
  •   特殊教育系针对个别差异显着,无法适应一般教育之学生所施予的教育。特殊教育的目的在因材施教,使某些学生能得到适性的教育。为了满足这些学生学习的需求,特殊教育因应调适的方式主要有三:(1)调整课程及教材教法; (2)提供专门化的训练(如听觉障碍学生接受听能及沟通训练); (3)改变学习的环境(如特殊班、特殊学校)。  特殊教育的基本原理是「个别化教学」。其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1)监定; (2)安置; (3)诊断评量; (4)实施个别化教学; (5)评监。疑似特殊教育的对象,通常由级任教师或家长转介,经由一定的监定程序而认定。教育安置的目的在提供一个最有利于这些学生的学习环境。教师在提供教学之前,尚须要进一步的评量与诊断,分析评估学生的学习能力,根据综合的评量资料拟定个别化的教育方案,作为施教的蓝图。教学过程中,则需不断的评量学习的结果及进步的情形,期能提供适当的辅导与服务。  特殊教育的设施主要包括:特殊学校、特殊班、资源班及巡回辅导。美国学者雷诺斯(M.C. Reynolds)曾提出一个「特殊教育设施架构图」,他强调特殊教育设施应具弹性而多样化,以学生的条件与需要考量其最适当的安置方式,并应尽可能让接受特殊教育学生在普通的教育环境下学习。此一架构图深受国内外学者之推崇,颇具参考价值。(见下图)      从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来看,特殊教育的对象,早期主要是盲、聋、肢体残障等残障状况较为严重而无法就读普通学校之儿童。特殊教育在保障这些儿童受教的基本权益。其后特殊教育的范围逐渐扩充,包括轻度残障儿童如学习障碍、语言障碍、重听与弱视儿童,甚至亦包括了资优儿童。近来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密切配合,逐渐融为普通教育系统中的一部分,以支援普通教育,照顾学习上、行为适应上有特别困难的学生。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之内涵为:(1)特殊教育之目标(第1条):旨在使资赋优异及身心障碍之国民,均有接受适合其能力之教育机会,充分发展身心潜能,培养健全人格,增进服务社会之能力。(2)特殊教育之内容(第2条):除以民族精神教育、国民生活教育为中心外,对资赋优异者,应加强启发其思考与创造之教学;对于身心障碍者,应加强其身心复健及职业教育。(3)特殊教育之课程、教材及教法(第3条):应保持弹性,适合学生身体特性与需要。(4)特殊教育之实施(第4条),分下列三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在家庭、幼稚园、特殊幼稚园(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幼稚部实施。?国民教育阶段,在国民中学、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班)实施。?国民教育完成后,在高级中学以上或特殊教育学校实施。?特殊教育之设施(第6条),以适合个别化教学为原则。--作者:王振德
  • 特殊教育资讯网
  • 国小特殊教育
  • 国民教育阶段完成后,在高级中等以上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或医院、其他成人教育机构等适当场所实施。为因应特殊教育学校之教学需要,其教育阶段及年级安排,应保持弹性。第八条学前教育及国民教育阶段之特殊教育,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为原则。国民教育完成后之特殊教育,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各阶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办理外,并鼓励或委托民间办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应优予奖助。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九条各阶段特殊教育之学生入学年龄及修业年限,对身心障碍国民,除依义务教育之年限规定办理外,并应向下延伸至三岁,于本法公布施行六年内逐步完成。身心障碍学生因故休学者,得再延长其修业及复学年限。对于失学之身心障碍国民﹐各级政府应规划实施免费之成人教育。对资赋优异者,得降低入学年龄或缩短修业年限,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十条为执行特殊教育工作,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设专责单位,各级政府承办特殊教育业务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之主管人员,应优先任用相关专业人员。第十一条各师范校院应设特殊教育中心,负责协助其辅导区内特殊教育学生之监定、教学及辅导工作。大学校院设有教育院、系、所、学程或特殊教育系、所、学程者,应鼓励设特殊教育中心。第十二条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设特殊教育学生监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聘请卫生及有关机关代表、相关服务专业人员及学生家长代表为委员,处理有关监定、安置及辅导事宜。有关之学生家长并得列席。第十三条各级学校应主动发掘学生特质,透过适当监定按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辅导其就读适当特殊教育学校(班)、普通学校相当班级或其他适当场所。身心障碍学生之教育安置,应以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环境为原则。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每年重新评估其教育安置之适当性。第十四条为使就读普通班之身心障碍儿童得到适当之安置与辅导,应订定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之安置原则与辅导办法,其办法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之。为使普通班老师得以兼顾身心障碍学生与其他学生之需要,身心障碍学生就读之普通班减少班级人数,其办法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十五条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结合特殊教育机构及专业人员,提供普通学校辅导特殊教育学生之有关评量、教学及行政支援服务;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班)之设立,应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为原则,并朝社区化方向发展。少年监狱、少年辅育院、社会福利机构及医疗机构附设特殊教育班,应报请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其设立标准,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十七条为普及身心障碍儿童及青少年之学前教育、早期疗育及职业教育,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妥当规画加强推动师资培训及在职训练。特殊教育学校(班)、特殊幼稚园(班),应依实际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师、相关专业服务人员及助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之资格及任用,依师资培育法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相关专业人员及助理人员之遴用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特殊教育学校(班)、特殊幼稚园(班)设施之设置,应以适合个别化教学为原则,并提供无障碍之学习环境及适当之相关服务。前二项人员及设施之设置标准,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十八条设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或一般大学,为办理特殊教育各项实验研究,并供教学实习,得附设特殊教育学校(班)。第十九条接受国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学生,其品学兼优或有特殊表现者,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助;家境清寒者,应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教育补助费。前项学生属身心障碍者,各级政府应减免其学杂费,并依其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个人必需之教科书及教育辅助器材。身心障碍学生于接受国民教育时,无法自行上下学者,由各级政府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确有困难,无法提供者,补助其交通费。前三项之奖助办法,由各级政府定之。第二十条身心障碍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修业期满,依修业情形发给毕业证书或修业证书。对失学之身心障碍国民,应拟定各级学校学力监定办法及规划实施成人教育办法,其相关办法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廿一条完成国民教育之身心障碍学生,依其志愿报考各级学校或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甄试、保送或登记、分发进入各级学校,各级学校不得以身心障碍为由拒绝其入学;其升学辅导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各级学校入学试务单位应依考生障碍类型、程度,提供考试适当服务措施,由各试务单位于考前订定公告之。第廿二条身心障碍教育之诊断与教学工作,应以专业团队合作进行为原则,集合卫生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就业服务等专业共同提供课业学习、生活、就业转衔等协助,身心障碍教育专业团队设置与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廿三条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每年定期举办特殊教育学生状况调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报,出版统计年报,并依据实际需求规画设立各级特殊学校(班)或其他身心障碍教育措施及教育资源的分配。以维护特殊教育学生接受适性教育之权利。第廿四条就读特殊学校(班)及一般学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础者,学校应依据其学习及生活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资源教室、录音及报读服务、提醒、手语翻译、调频助听器、代抄笔记、盲用电脑、扩视机、放大镜、点字书籍、生活协助、家长谘询等必要之教育辅助器材及相关支持服务。其实施办法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廿五条为提供身心障碍儿童及早接受疗育之机会,各级政府应由医疗主管机关召集,结合医疗、教育、社政主管机关,共同规划及办理早期疗育工作。对于就读幼儿教育机构者,得发给教育补助费。第廿六条各级学校应提供特殊教育学生家庭包括资讯、谘询、辅导、亲职教育课程等支援服务,特殊教育学生家长至少一人为该校家长会委员。第廿七条各级学校应对每位身心障碍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并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其拟定及教育安置。第廿八条资赋优异学生经学力监定合格者,得以同等学力参加高一级学校入学考试或保送甄试升学;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缩短修业年限之资赋优异学生,其学籍及毕业资格,比照应届毕业学生办理。第廿九条资赋优异教学,应以结合社区资源、参与社区各类方案为主,并得聘任具特殊专才者为特约指导教师。各级学校对于身心障碍、及社经文化地位不利之资赋优异学生,应加强监定与辅导。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应按年从宽编列特殊教育预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于当年度教育主管预算的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于当年度教育主管预算的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编列预算时,应优先办理身心障碍学生教育。中央政府为均衡地方身心障碍教育之发展,应视需要补助地方人事及业务经费以办理身心障碍教育。第卅一条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及处理各项权益申诉事宜,应聘请专家、学者、相关团体、机构及家长代表为谘询委员,并定期召开会议。为保障特殊教育学生教育权利,应提供申诉服务,其服务设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卅二条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101年11月26日台参字第1010214785C号令颁第一条 本细则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订定之。第二条 本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专责单位,指各级主管机关所设具有专责人员及预算,负责办理特殊教育业务之单位。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修习特殊教育学分三学分以上,指修毕由大学开设之特殊教育学分三学分以上,或参加由各级主管机关办理之特殊教育专业研习五十四小时以上。第三条 各级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每年定期办理特殊教育学生状况调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报后,应建立及运用各阶段特殊教育通报系统,并与卫生、社政主管机关所建立之通报系统互相协调妥善结合。各级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规定出版之统计年报,应包括特殊教育学生与师资人数及比率、安置与经费状况及其他特殊教育通报之项目。第一项特殊教育通报系统之建置及运用,得委托或委办学校或机关(构)办理。第四条 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于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之特殊教育班,包括在幼儿(稚)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学校专为身心障碍或资赋优异学生设置之特殊教育班。依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于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设立之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幼儿部、国民小学部、国民中学部、高级中学部及高级职业学校部专为身心障碍学生设置之学校。第五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指学生全部时间于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其经课程设计,部分学科(领域)得实施跨班教学。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分散式资源班,指学生在普通班就读,部分时间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巡回辅导班,指学生在家庭、机构或学校,由巡回辅导教师提供部分时间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必要时,得采跨校方式办理。第六条 本法第十五条所定特殊教育相关人员,包括各教育阶段学校普通班教师、行政人员、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及助理人员。第七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结合医疗相关资源,指各级主管机关应主动协调医疗机构,针对身心障碍学生提供有关复健、训练治疗、评量及教学辅导谘询。为推展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身心障碍儿童早期疗育,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普设学前特殊教育设施,提供适当之相关服务。第八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定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具备特殊教育之专业知能,指应修习第二条第二项所定特殊教育学分三学分以上。第九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所称个别化教育计画,指运用团队合作方式,针对身心障碍学生个别特性所订定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画;其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学生能力现况、家庭状况及需求评估。二、学生所需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及支持策略。三、学年与学期教育目标、达成学期教育目标之评量方式、日期及标准。四、具情绪与行为问题学生所需之行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学生之转衔辅导及服务内容。前项第五款所定转衔辅导及服务,包括升学辅导、生活、就业、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等项目。参与订定个别化教育计画之人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特殊教育及相关教师、学生家长;必要时,得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及学生本人参与,学生家长亦得邀请相关人员陪同。第十条 前条身心障碍学生个别化教育计画,学校应于新生及转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订定;其余在学学生之个别化教育计画,应于开学前订定。前项计画,每学期应至少检讨一次。第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高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学校应依特殊教育学生特性及学习需求,规划办理在校学习、生活辅导及支持服务等;其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一、依据。二、目的。三、实施对象及其特殊教育与支持服务。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五、空间及环境规划。六、办理期程。七、经费概算及来源。八、预期成效。前项第三款特殊教育与支持服务,包括学习辅导、生活辅导、支持协助及谘询服务等。第十二条 前条特殊教育方案,学校应运用团队合作方式,整合相关资源,针对身心障碍学生个别特性及需求,订定个别化支持计画;其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学生能力现况、家庭状况及需求评估。二、学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务及策略。三、学生之转衔辅导及服务内容。第十三条 依本法第四十一条对于身心障碍之资赋优异学生或社经文化地位不利之资赋优异学生加强辅导,应依其身心状况,保持最大弹性,予以特殊设计及支援,并得跨校实施。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生已重新安置于其他学校,原就读学校应将个案资料随同移转,以利持续辅导。第十五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所定设有特殊教育学系之大学校院得附设特殊教育学校(班),包括附设或附属二种情形,其设立应经专案评估后,报主管机关核定。前项附设或附属特殊教育学校(班),其设立规模及人员编制,准用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变更停办合并及人员编制标准之规定。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网络,包括为协助办理特殊教育相关事项所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其成员由主管机关就学校教师、学者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聘任(兼)之。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参考资料
  • 国民教育阶段,在医院、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班),或其他适当场所实施。
  • 学前教育阶段,在医院、家庭、幼稚园、托儿所、特殊幼稚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幼稚部或其他适当场所实施。
  • 其他特殊才能。第五条特殊教育之课程、教材及教法,应保持弹性,适合学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对身心障碍学生,应配合其需要,进行有关复健、训练治疗。第六条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研究改进特殊教育课程、教材教法及教具之需要,应主动委托学术及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研究。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指定相关机关成立研究发展中心。第七条特殊教育之实施﹐分下列三阶段:
  • 领导才能。
  • 创造能力。
  • 艺术才能。
  • 学术性向。
  • 一般智能。
  • 其他显着障碍。第四条本法所称资赋优异,系指在下列领域中有卓越潜能或杰出表现者:
  • 身体病弱。
  • 资优可以是人造的─有些家长认为,透过后天的辅助及加强,可以制造出资优生,然而,事实上让这些人造的假性资优生接受资优教育,对孩子可能有害无利。 特殊教育法第一条为使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之国民,均有接受适性教育之权利,充分发展身心潜能,培养健全人格,增进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二条本法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教育厅(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业务时,各机关应配合办理。第三条本法所称身心障碍,系指因生理或心理之显着障碍,致需特殊教育和相关特殊教育服务措施之协助者。本法所称身心障碍,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资优生都有人缘─事实上,因为资优生自己的与众不同,有些资优生会因此受到同侪的排挤,承受比普通学生更多的压力。
  • 资优儿各方面能力都很强─事实上资优儿有超越一般人的能力,也有能力较差的部分,并非全人或完人。
  • 资优儿一定来自高社经的家庭─事实上各种文化背景、各种教育、社会背景,都有可能出现资优生。
  • 资优儿的成绩一定很好─事实上有些不喜欢读书的资优儿,虽然聪明,但成绩并不好。
  • 资优儿是天生的,不需要特别的协助,自己自然就会成功─事实上资优儿与一般孩子一样需要努力,需要被了解、支持及关怀,也需要教育的辅助。
  • 家长的盲点。部分身心障碍学生家长总以消极心态对待孩子,让孩子站在阴暗面,也看不到孩子优点,徒然浪费孩子长才。 误解资优儿的世界资优儿有十足的潜力,只要妥善的辅导及教育,就是社会无价的宝藏,但若期望过当,作法偏差,则会埋没了人才。以下是对资优儿的一些误解:
  • 教育资源分配及社会福利未完善。许多学生因城乡特教学校比例差距,无法享有良好教育环境;又因许多身心障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在国内社会福利尚未达一定标准前,因此失去继续升学机会。 
  • 特殊教育学校人员设置未达实际需求。因身心障碍学生以学习障碍及智力障碍为最多,其所须教学资源及看护需求较一般学生更高,尤以招收重度及极重度的特殊教育学校更高出许多。 
  • 特殊教育经费不足。因政府财源短缺,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经费吃紧,对于各项设备建置、教具添购,甚至建筑维修上经常阙如,影响教学品质。 
  • 其他特殊才能 特殊教育之隐忧
  • 领导能力
  • 注意力障碍:有的幼儿无法集中注意力在应该注意的对象,或是注意到目标但是维持不了多久;有时却付出较多的注意力。有时无法专注在游戏的活动之中,很难坐好或是爬上爬下坐立不安。至于「资赋优异」又分为六类,分别是:
  • 环境认识障碍:有的孩子无法分辨情境,特别是危险情境的辨识;容易发生意外。
  • 人际关系认知障碍:像对「所有权」的认知发展较晚,常会作出抢夺的行为;或者是无法了解他人的要求,出现反抗、不理会,也无法遵从社会的规范。大部分发展迟缓儿进入学前班、幼稚园就读时,也会忽视与同侪、或是老师的互动关系,不利于幼儿们个体与小团体的学习。
  • 数学学习会出现基本的数学计算慢,回答时表现出不确定的态度;同一类型的错误回答方式可以预期等。 多重障碍多重障碍儿是指身心障碍不只一种,而是兼具两种或两种以上。以认知学习而言,如果以智能障碍为主的多重障碍,表示其在智力方面受损,因此和智能障碍儿一样,在理解、记忆方面的学习缓慢,或学习能力缺乏。反之,若不是以智能障碍为主的多重障碍儿,表示智力正常,只要给予适当的协助或提供辅具协助沟通,也可以和一般小朋友一样学习。 自闭症自闭儿语言的发展通常比较慢,语汇少,对语句的学习也比一般儿童落后许多。而且常有鹦鹉式语言或如回声般模仿别人说话,以及代名词反转的现象。自闭儿不注意周遭的人事物,对待人如同不具生命的东西一样。在情感表达上也不喜与人接触,甚至不依恋亲友。 发展迟缓发展迟缓儿只要是指生长,行为,智能表现上较同侪小孩来的慢,在行为表现上有三个显着的现象:
  • 阅读障碍:在阅读时可能会出现动作紧张不安;阅读时速度慢,有省略、替换、停顿、断句不当、读错等现象,以致影响阅读理解;读完也没办法说出整体大概的情节或前后关系。
  • 对于符号如语文或数字的学习和反应,比起其他(如画画、空间问题的解决等)来得慢,学习的时候会感到很吃力,两者的学习能力及速度有很大的差别。
  • 学习速度或方法跟不上同班同学,如小学3或4年级的学生已经能够用心算算个位数加减法,但是学障儿却还需要藉手指辅助计算;或者是念字的速度比其他同学。
  • 有的是因为新陈代谢功能失调,内分泌功能障碍或末梢神经缺陷而出现肌肉退化、萎缩。此类的肢体障碍儿在发病初期并不易被察觉,只是上下楼梯无力,由坐姿或卧姿要起身时都会感到困难,慢慢地走路不稳常跌倒,终至肌肉无力,双腿难以支持全身而需柱拐或坐轮椅 严重情绪障碍障儿的智力和一般孩子一样有高有低,有部分的孩子因为焦虑或固执而有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不好的现象。或是有的是注意力缺陷或情绪表现异常激烈等问题(如过动儿、情绪反应激烈无法控制、暴力倾向等),导致学习表现比一般的学生差,甚至行为会有妨碍到其他人的情形。此外也会因为行为、思考模式异常,造成学习上的不利条件,例如常缺席、容易分心、没办法完成作业,学习成效不彰,学习状况也不稳定,而出现学习低成就的现象。在长期的低成就更容易造成情障生自卑、焦虑,甚至导致情绪失控等症状。 学习障碍学障儿主要在某一方面的学习产生困难,其显现的主要的特徵如下:
  • 玻璃娃娃--成骨不全症这种疾病。轻者在外上看不出和正常人有什麽样不同,较重的在外观上会有严重畸型,而更严重的,可能一辈子只能躺在床上,甚至死亡,一般得到此病的人,骨质非常脆弱,只要轻轻的碰撞或压迫,就会造成骨折,甚至碎掉,就像玻璃一样,因此行进间必须非常小心,行动非常不便。
  • 肢体障碍主要是指肢体主要是在动作执行发生困难,行动不便造成的身体障碍,主要成因神经,遗传及骨质肌肉病变等:肢体僵硬或肢体痉挛的缘故,所以肢体障碍儿不太能够控制自己的动作。此类的肢体障碍属于神经系统异常,除脑性麻痹外,还有小儿麻痹、癫痫、脊柱裂、严重脑部外伤等。
  • 「语畅异常」,就是小朋友口齿不清,一般俗称「口吃」,说话的特徵如下: 重复某一个字「我……………喜欢玩电动」,延长某一个字或某一个语音或音节三次以上。说话的时候,为了避免说话不流畅,会有一些动作,如:摇头、顿足、皱眉头等身体动作。 肢体障碍
  • 「声音异常」,指的是小朋友发不出声或是发出的声音怪怪的,不好听。例如:声音很粗、沙哑、失声、声音使用过度或是不足、尖锐声、声音中断、在一定距离之内,声音太大声或是太微弱。共鸣异常,如鼻音过重或是鼻音不足,而造成鼻音过多或鼻音不足等现象。
  • 「构音或发音异常」的问题,是指对于某些音不会发,或是发错音,说起话来就会变成以下的例子。例如:「苹果」发成「ㄆ一ㄥˊ ㄉㄨㄛˇ」,用「ㄉ」取代「ㄍ」的音,或是四声声调使用错误,例如:「小狗」说成「笑狗」。另外,口齿不清,俗称「臭乳呆」也是一例。
  • 可能导致低自尊、较弱的自我独立能力 听觉障碍「听不到就不会说话」是一个老旧、错误的观念,大部分的听觉障碍儿是有残存听力的,他们可藉由助听器或是人工电子耳的协助,利用残余听力来学习说话。因此听障儿在学习上有他们特殊的需求,如听觉、说话训练等;另外因为听觉和语言的关系密切,所以听障者的语言发展通常会较一般人来得慢。听障儿常用的沟通方式可包括口语、手语及综合沟通法。要学好口语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早期发现、配戴合适的助听器、接受密集且有系统的听能、读话、说话训练且智力正常,有良好的口语环境等。手语目前已被语言学家承认亦是一种语言,但因其语法和标准国语不尽相同,使得听障儿在语文的表现上较一般学生差,不过,亦有使用手语的第二代聋人在语文及社会适应上有不错的表现。综合沟通则是指充分利用声音、唇形及手语来传递讯息。 语言障碍语言障碍是指孩子日常说话时,发声异常,购音异常或是有与唱异常的现象:
  • 需发展其自身的幻想空间,使他们从不易融合的社会情境抽身而出。
  • 较弱的心智理论:学习上的困难
  • 知觉与触觉的需求、重复行为:压眼、摇晃身体、拍手、嗅闻
  • 视觉传导路径问题。如视神经萎缩、因脑瘤引起或意外伤害造成视神经受压迫。 生理及心理特徵
  • 视网膜成像困难,包括任何导致视网膜病变病因,如青光眼眼压过高、高度近视、糖尿病、白化症、斜视、眼球震颤、眼底中风等。
  • 屈光体透明度问题,包括角膜混浊、白内障。
  • 屈光不良,包括严重散光、高度近视、远视。
  • 6 参考资料 特殊教育之分类特殊教育所服务的范围包含「身心障碍」学生及「资赋优异」学生何谓身心障碍者?我国特殊教育法第三条已定义:「系指因生理或心理之显着障碍,致需特殊教育和相关特殊教育服务措施之协助者。」 而我国对身心障碍学生之安置依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学校应主动发掘学生特质,透过适当监定,按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辅导 其就读适当特殊教育学校(班)、普通学校相当班级或其他适当场所。身心障碍学生之教育安置,应以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为前提下,最少限制 的环境为原则。」此外,「强迫入学条例」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中亦有相关条款,对身心障碍学生之受教权加以保护,不许任意剥夺。而「身心障碍」又分为下面几类,分别是: 智能障碍学习速度缓慢或缺乏,对于学习到的事物很难类化或转移到日常生活当中理解力不好,所以在学习抽象的事物上有困难记忆力差,看到东西容易忘,要他们在短时间记住一件事情会有困难,而且要不断不断地学习才能记住。举一反三的能力及用过去的经验来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 视觉障碍造成视觉障碍的原因,通常包括眼睛机体上或是大脑视知觉功能上的损伤。通常有四个原因:
  • 协助特殊儿童或青少年,如才赋优异、智能不足,或心理及生理上有残障的学生,了解并克服其适应困难所实施的一种教育。 【造句】聋哑学校是针对听觉和语言有障碍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的地方。 目录
  • 协助特殊儿童或青年,如才赋优异或智能不足,或心理及生理上有残障的学生,了解并克服其适应上的困难所实施的一种教育。缩称为「特教」。

拆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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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tè 〈名〉 (1)(形声。从牛,寺声。本义:雄性的牛马) (2)同本义 [bull] 特,朴特,牛父也。——《说文》 凡马,特居四之一。——《周礼·夏官·校人》 特,牡牛也。——《玉篇》 (3...

:

◎殊 shū 〈动〉 (1)(形声。从攴(è),朱声。小篆字形。攴,分解后剩下的骨头。隶变为“歹”。本义:斩首,断其首身而死) (2)同本义 [behead] 殊,死也。——《说文》。汉令曰:蛮夷长有...

:

◎教 jiào 〈动〉 (1)(会意。从攴(pū),从孝,孝亦声。“攴”,篆体象以手持杖或执鞭。在奴隶社会,奴隶主要靠鞭杖来施行他们的教育、教化。本义:教育,指导) (2)同本义 [teach;ins...

:

◎育 yù 〈动〉 (1)(会意。甲骨文字形,象妇女生孩子。上为“母”及头上的装饰,下为倒着的“子”。) (2)同本义 [give birth to] 育,生也。——《广雅》 无遗育。——《书·盘庚》...

使用场景

  • 特殊教育研究生
  • 温州特殊教育学校
  • 特殊教育的专业
  • 南京的特殊教育学校
  • 成都市特殊教育
  • 东营特殊教育学校
  • 特殊教育(学前教育)
  • 天津特殊教育学校
  • 特殊教育教育对象
  • 特殊教育好就业吗
  • 特殊教育面试说课
  • 特殊教育教学论文
  • 特殊教育教师招聘2016
  • 浙江师范特殊教育
  • 特殊教育教师津贴
  • 淮安特殊教育学校
  • 山东特殊教育学校
  • 特殊教育 医教结合
  • 华东特殊教育考研
  • 河南省 特殊教育

汉字组词特的组词 殊的组词 教的组词 育的组词

特殊教育同音词

特殊教育相关词语
  • 特首

    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 特写

    ◎ 特写 tèxiě(1) [feature;feature article story;article]∶报告文学的一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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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急 tèjí[extra urgent] 特别的紧急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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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级 tèjí(1) [special grade]∶特别高的等级(2) [superfine]∶在质量或级...

  • 文殊

    佛教菩萨名。 文殊师利 或 曼殊室利 的省称。意译为“妙吉祥”、“妙德”等。其形顶结五髻,象征 大日如来 的五智;持剑、骑青狮,象征智慧锐利...

  • 私殊

    指个人的特殊好恶。 南朝 宋 颜延之 《庭诰》:“昔之通乎此数者,不为剖判之行,必广其风度,无挟私殊,博其交通,靡怀曲异。”

  • 瑰殊

    亦作“瓌殊”。1.奇异。 明 黄佐 《乾清宫赋》:“瓌殊俶儻,不可殫形。”2. 指奇异之物。 宋 蔡絛 《铁围山丛谈》卷六:“﹝太上﹞好奇喜...

  • 人殊意异

    殊:不同,特殊;异:不同。人各不同,思想也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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